百日行动 | 江西网警侦破一起利用非法网络电视平台传播淫秽色情案

百日行动 | 江西网警侦破一起利用非法网络电视平台传播淫秽色情案

近年来,有不法人员利用网络电视平台(软件或设备)监管漏洞,利用机顶盒安装专用APP软件等播放工具,违法违规向网民传播淫秽色情视频等,还在视频中散发赌博、网络招嫖、诈骗等违法有害信息,严重污染网络环境且极易滋生违法犯罪。


按照公安部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工作部署,网安部门持续开展“非法网络电视平台”专项集群整治,对非法网络电视平台等滋生违法犯罪进行重拳打击、重拳整治,破获了一批受众面广、现实危害大、社会影响深的案件。


专项行动中,江西南昌网警收到上级下发线索:某网民在多个QQ群内推广销售非法网络电视接收软件,以及开设网店在电商平台推广销售非法网络电视平台。


经过网警深入摸排侦查,快速锁定犯罪嫌疑人曹某并将其抓获归案。


经审讯,曹某是通过收集非法直播源链接生成文本文件,利用某软件转换格式后上传至云存储生成直播源链接,然后再将直播源进行贩卖。


截至案发,曹某非法获利40余万元,其对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深挖扩线中。


网警普法


1.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关于办理利于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十个以上的。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四部门2015年联合印发《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从事生产、销售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含软件),以及为非法广播电视接收软件提供下载服务、为非法广播电视节目频道接收提供链接服务等营利性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按照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利用生产、销售、安装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传播淫秽色情节目、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等行为的,根据其行为的性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实施上述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新闻出版广电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来源:公安部网安局

发布日期:2022-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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