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我国数据安全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数据安全法》即将施行。
9月1日起,我国数据安全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数据安全法》即将施行。
《数据安全法》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立足我国数据安全工作实际,在规范数据处理活动、强化数据安全保障、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健全数据治理体系等方面建立了系列制度,让数据安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对维护国家安全、数据安全、落实大数据发展战略具有重大意义,为全球数据安全治理提出了中国方案、贡献了中国智慧。
明确数据安全“全口径”“全流程”监管,系统性完善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制度。
2017年出台的《网络安全法》从网络运行安全、网络信息安全角度提出了数据管理要求,管理对象侧重个人信息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收集产生的数据,管理范围侧重数据采集、存储等环节。
《数据安全法》在此基础上作了进一步扩充,将任何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的信息,“全口径”地纳入“数据”予以保护,并对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全流程”予以监管。
同时,建立了数据分级分类、风险评估、应急处置、安全审查、出口管制等基本制度,织牢织密数据安全保障制度,全面防控数据安全风险隐患。
对重要数据、核心数据予以严格保护,建立层次分明、重点突出的数据安全保护体系
《数据安全法》中明确了“国家建立数据分级分类保护制度”,根据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影响,将数据划分为一般数据、重要数据及核心数据予以不同程度的保护,对重要数据处理者规定了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机构、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并报送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进行出境安全管理等更为严格的保护要求。对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重要民生、重大公共利益等国家核心数据,实行更加严格的管理制度。
同时,赋予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因地制宜”制定重要数据目录的相关权限,在确保法律的原则性、权威性的同时,增强其灵活性及针对性。
将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制度延伸至数据领域,强化数据安全与网络安全的衔接。
网络安全与数据安全是“一体两面”的关系,维护网络安全的目的是保护数据和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数据和个人信息安全有赖于维护网络安全。
长期以来,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作为《网络安全法》确定的基础制度,在保护数据和个人信息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数据安全法》将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作为数据安全保护的基础制度,规定“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履行上述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同时,将重要数据出境安全管理制度与《网络安全法》中规定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制度相衔接,将数据安全与网络安全保护制度统筹设计、有效衔接,有利于明确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率,减轻企业负担。
立足基本国情并借鉴国外经验,维护数据安全领域国家主权
在互联网跨国应用、数据处理设备跨国运营、大量公民数据跨国存储的背景下,划定我国的数据主权范围是数据安全立法的重要问题之一。
《数据安全法》将在境外开展数据处理活动但损害我利益的情形划入管辖范围,同时规定,国家对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国际义务相关的属于管制物项的数据依法实施出口管制,境外执法机构调取我国境内数据必须获得我国主管机关的批准。境外对我数据投资、贸易等方面采取不合理限制措施的,我国可对等采取措施,体现了全面依法治国原则,为应对国际风险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建立齐抓共管的数据安全监管制度,明确了公安机关数据安全监管职责
《数据安全法》建立了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各领域齐抓共管的数据安全保护工作机制,由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负责国家数据安全的决策和议事协调,建立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
同时,明确“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数据安全监管职责”,并明确有关组织、个人对公安机关依法调取数据的配合义务。
公安机关将依法履责,对数据处理者履行数据风险监测与风险评估等数据安全保护义务、遵守国家核心数据管理制度、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数据调取、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数据等行为依法开展监督管理,保障国家数据安全,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来源:网络安全保卫局法制指导处
发布日期:2021-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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