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樟木头“黑老大”一审获刑20年
日前,东莞第三法院对东莞市樟木头镇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分别判处11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十年至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其中首犯孙某壮数罪并罚,被判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及处罚金55万元。
纠集亲人、老乡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抢劫、诈骗、放高利贷、暴力讨债等手段获取非法利益,自2013年起共实施违法犯罪24起,涉及9项罪名。
被告人孙某壮自2010年开始在东莞市生活,2013年开始固定居住在东莞市樟木头镇,其以亲情、乡情为纽带,陆续纠集其胞兄孙某及孙某梁、程某等人,以赌博人员、老乡为目标,拉拢前往东莞市樟木头镇、谢岗镇、惠州市等地山头流动赌场参赌,并通过在赌场内向其放贷等方式迅速获取非法利益。
在这多年期间,孙某壮等人形成了以孙某壮为组织、领导者,其胞兄孙某为骨干成员,孙某娅、孙某梁、程某、付某明、吕某刚、郑某明等人为一般参与成员,人数众多、层级分明、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孙某壮等人依仗组织势力,通过暴力、威胁、滋扰、欺骗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多次违法犯罪,共实施抢劫犯罪1起、敲诈勒索犯罪8起、非法拘禁犯罪2起、诈骗犯罪3起、寻衅滋事犯罪4起、赌博犯罪2起、非法经营犯罪1起、违法事实3起。
来源:广东刑警
发布日期:2021-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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