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药神案”二审宣判、案件中涉及的药品与电影《我不是药神》中相关药品来源一致
6月2日,连云港“药神案”二审宣判,一审的15名被告人均被改判。一审法院认定的销售假药罪被改为非法经营罪,14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均有所减轻,另有1人被判无罪。
该案被告人包括林永祥、何永高等15人。公诉机关指控,在2013年底到2014年下半年,林永祥、何永高等人先后购进大批印度生产的无进口批文的易瑞沙、格列卫、特罗凯、多吉美等抗癌药,加价销售给他人,销售金额在5万元到590万元不等。
2018年8月,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销售假药罪分别对林永祥等11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3年9个月至6年6个月不等的刑罚,另有一人被判处缓刑,三人免于刑事处罚。
此前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多名癌症患者曾表示,法院认定的林永祥等人销售的“假药”,与一般“假药”有所区别,是能够“续命”的靶向药。连云港市食药监局在该案一审时也曾对澎湃新闻表示,涉案药品属于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以假药论处”。
一审宣判后,15名被告人中的7人提出上诉。2019年5月20日,该案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林永祥等人的辩护律师出庭进行无罪辩护。
值得注意的是,《药品管理法》于2019年8月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新的《药品管理法》删除了原来“按假药论处”的相关条款,并在第124条规定: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多名被告人辩护律师表示,二审宣判后,将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来源: 中央政法委长安剑、新京报、澎湃新闻
发布日期:2020-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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