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实施办法》征集意见
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行为,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市政法委起草了《菏泽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电子邮箱:hzsfjbsk@hz.shandong.cn,并在标题注明“菏泽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实施办法”字样。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菏泽市司法局,地址:菏泽市和平路1281号,邮编:274020,并请在信封右上角注明“菏泽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实施办法”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2020年5月29日。
菏泽市司法局
2020年5月13日
菏泽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行为,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在法定职责或者特定义务之外的人员,挺身而出,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的本市公民的奖励和保护,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应当坚持精神鼓励、物质奖励和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在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本级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机构组织实施。
公安、民政、财政、卫生健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司法、教育、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有关媒体应当积极宣传见义勇为人员的先进事迹,倡导科学合理实施见义勇为,营造关爱见义勇为人员的社会氛围。
第二章 申报和确认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且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
(一)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二)同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三)在发生自然灾害或者事故灾难时,救人、抢险、救灾的;
(四)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由市、县区委政法委会同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见义勇为协会负责。
第九条 行为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行为发生地的县级见义勇为确认机构申请确认见义勇为;行为人所在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人员可以向行为发生地的县级见义勇为确认机构举荐确认见义勇为。
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情况复杂的,不超过两年。
第十条 对事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确认申请、举荐,符合见义勇为条件的,见义勇为确认机构应当提出拟确认的意见。
对事实不清、证明材料不齐全的确认申请、举荐,见义勇为确认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举荐人补齐证明材料;必要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收集证明材料,见义勇为受益人、见证人和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对情况复杂、争议较大的确认申请、举荐,见义勇为确认机构应当组织由有关机关、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的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对符合见义勇为条件的,作出拟确认的评审意见。
拟确认的意见和拟确认的评审意见应当自见义勇为确认机构收到申请、举荐之日起60日内作出。
第十一条 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民政部门的证明材料,可以作为确认见义勇为的依据。下列证明材料,经查证属实,也可以作为确认见义勇为的依据:
(一)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人民团体或者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证明材料;
(二)受益人、见证人的证明材料;
(三)其他了解情况的单位和个人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对拟确认为见义勇为的,见义勇为确认机构应当将见义勇为人员名单和主要事迹向社会公示,对公示期届满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确认,并颁发见义勇为证书。因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安全或者其他情况需要保密的,可以不予公示。
对不确认为见义勇为的,见义勇为确认机构应当作出不予确认的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举荐人。
第十三条 申请人、举荐人对不予确认的书面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该书面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见义勇为确认机构申请再次确认。上一级见义勇为确认机构应当自收到再次确认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评审或者重新评审。
对依照前款规定重新作出的不予确认的书面决定仍有异议的,见义勇为确认机构不予受理。
第三章 奖励
第十四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包括: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颁发奖金;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奖励。
见义勇为人员符合其他奖励条件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对事迹特别突出,在全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经市委政法委推荐,由市人民政府授予“菏泽市见义勇为英雄”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物质奖励,享受市级劳动模范或者先进工作者待遇。
对事迹突出,在全市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由市委政法委会同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授予“菏泽市见义勇为模范”称号,颁发证书并给予物质奖励。
第十六条 因见义勇为死亡者,奖励50000-100000元,授予“菏泽市见义勇为英雄”或“菏泽市见义勇为模范”称号;
在见义勇为中受伤或有突出贡献者,奖励5000-10000元,授予“菏泽市见义勇为模范”称号。
第十七条 市、县区委政法委对事迹特别突出的见义勇为人员,应积极向上一级见义勇为确认机构推荐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表彰、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公开进行。但是,见义勇为人员要求保密或者有关部门认为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四章 保护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
市、县区委政法委应当会同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见义勇为协会,建立、完善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回访制度和长期跟踪服务制度,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各项优惠待遇。
见义勇为受益人应当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成员表达谢意、予以慰藉。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恐吓、侮辱、殴打、诬告、陷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 见义勇为人员负伤、致残、死亡的,其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由加害人或者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没有加害人、责任人,或者不能确定加害人、责任人以及加害人、责任人无力支付的,按照下列方式支付:
(一)见义勇为人员符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支付;
(二)见义勇为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三)见义勇为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应当给予补助;
(四)见义勇为人员无工作单位或者工作单位无力支付或者未参加社会保险的,从见义勇为基金中给予一次性适当补助;
(五)情况特殊确有实际困难仍需救助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见义勇为人员遭受财产损失的,由加害人或者责任人依法赔偿,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二条 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者致残人员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公办幼儿园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接受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应当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接收。
见义勇为人员和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者致残人员的子女参加高级中等教育招生考试的,享受加分优待;在我市中等以下公办学校就读期间,可以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二十三条 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在国家规定的治疗期内,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应当视为正常出勤,原享有的劳动报酬等待遇不变。
因见义勇为致残不能适应原工作岗位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其工作岗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辞退、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来源:菏泽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0-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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